案例分析

案例:公司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险赔偿金能否抵扣其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2022-04-21]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1)新民申870

案  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 2021322

争议焦点:公司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险赔偿金能否抵扣其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从立法目的而言,保险金应当进行抵扣。团体保险系特殊的人身保险,该保险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转移建筑企业用工风险。建筑行业客观存在施工人员与建筑施工企业往往存在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雇佣关系中,临时施工人员的流动性大,双方的关系是短期、临时的,故为临时施工人购买建工团体险的目的是为转嫁风险,而不是为了提高临时施工人福利,应遵循“谁出资、谁获益”的原则。将保险金折抵雇主需承担的赔偿款既符合立法本意,也有利于各方权益的平等保护和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87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茹邦平,男,19752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刚平,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涵,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古城南街。

法定代表人:陈志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礼,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冲峰,男,19711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建峰,男,19705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陇西县。

再审申请人茹邦平因与被申请人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李冲峰、许建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3民终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茹邦平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将茹邦平获得的保险金抵扣方正公司、许建峰、李冲峰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款,缺乏法律依据。茹邦平获得227920元保险金的依据是保险公司与方正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方正公司作为投保人并不享有获得保险金的请求权。茹邦平请求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茹邦平与许建峰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方正公司、李冲峰对茹邦平遭受人身损害亦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茹邦平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与茹邦平要求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款的法律依据不同,不能相互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并不阻碍被保险人向其他侵权责任人索赔的权利。2.二审判决混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属于适用法律有误。根据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并非强制性保险,亦不具有为企业转移事故风险责任的功能。如企业要降低用工风险,可以通过购买雇主责任保险或者工伤保险等方式实现。3.一审法院在认定护理费时认定护理人员茹邦平的妻子无固定职业,但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而误工费是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6709/年(6392/月,每天210元)的标准,在计算时又按照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标准参照护工每天100元标准计算,认定事实与裁判结果不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方正公司、李冲峰答辩称,方正公司购买保险目的是施工人员一旦发生人身意外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从而减轻企业的用工风险。现场施工人员与方正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无法享受工伤保险赔偿,购买涉案保险能够有效保障施工人员合法权益。事发后,茹邦平先起诉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又起诉方正公司要求赔偿,明显存在恶意。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许建峰未接受询问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1、方正公司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险赔偿金能否抵扣其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2、原审关于护理费的认定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焦点一。从立法目的而言,保险金应当进行抵扣。方正公司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建设工程团体保险,系特殊的人身保险,该保险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转移建筑企业用工风险。涉案保险是方正公司以公司名义购买并支付保费。建筑行业客观存在施工人员与建筑施工企业往往存在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雇佣关系中,临时施工人员的流动性大,双方关系的设立、解除往往是因为某工程的施工、完工,双方的关系是短期、临时的,故为临时施工人购买建工团体险的目的是为转嫁风险,而不是为了提高临时施工人福利,应遵循“谁出资、谁获益”的原则。本案中,方正公司为茹邦平等人投保团体人身意外险的民事行为,最根本的意思表示是未来一旦出现人员在施工该过程中意外受伤可以由保险公司代替自己进行赔偿,以减少公司对受伤施工人员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如果保险金不能抵扣,投保企业将无法实现最初投保的目的,今后就不再愿意为施工人员进行投保及支付保险费,在其不具有赔偿能力情况下,受伤人员的索赔道路将会更加艰难,甚至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故,原审法院将保险金折抵雇主需承担的赔偿款既符合立法本意,也有利于各方权益的平等保护和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于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的规定,茹邦平虽主张护理费应当按照有收入护理人员误工费标准计算,但并未举证证实其妻子从事的职业所得薪酬以及因从事护理导致收入减少的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依据当地从事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茹邦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茹邦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祁   万   杰

审  判  员   葛   瀚   文

审  判  员   李       雯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麦尔哈巴·麦合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