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在亮黄闪灯的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案例分析   [2025-08-22]   

案情简介:2021216日,毛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某国道与某A段公路交叉路口地段时,与驾驶小型轿车沿某B段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彭某相撞。事故导致毛某,彭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案发时,该路段交通信号灯为黄闪状态。

毛某和彭某分别为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A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向毛某支付车辆损失11万余元后,依法在该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毛某对彭某及B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权。

由于事故后毛某未及时报警,交通事故部分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遂于2021429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涉案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建议双方就损害赔偿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A保险公司将彭某、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诉求二者支付理赔款11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中,毛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致使事故成因无法查明,事故双方责任无法划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毛某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在调整为仅黄闪状态的交通信号灯提示的湿滑路段行驶过程中,未能减速慢行并及时避让右方来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让右原则”。综上,毛某应在该案涉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70%)。同时,彭某在行驶过该黄闪状态提示的湿滑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车况,减速慢行,应承担次要责任(30%)。综上,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向A保险公司支付3万余元,驳回A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让右原则”得以确立。这一规定在保护驾驶人的生命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法定通行原则,“让右原则”促使驾驶员主动关注路口状况,培养“礼让先行”的驾驶习惯,推动形成文明出行的交通文化,从根本上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湖南高院、宁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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