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足浴店两度转让最终倒闭,顾客预付充值该找谁退? 案例分析   [2025-06-19]   


01基本案情

小明长期在佳艺汗蒸馆充值消费。后来,因店铺经营不善,被清水养生馆承接。客服问小明是否同意将卡内余额转到清水养生馆继续使用。考虑到清水养生馆仍在原址经营,并且同样提供养生足疗服务,小明表示同意,并继续在清水养生馆充值消费。然而,消费三年多后,清水养生馆在未经小明同意的情况下将店铺转让,由匠心足浴承接储值卡余额对应的服务。没想到,匠心足浴很快就停止经营。这时,小明储值卡里还有余额9713元。

因与清水养生馆和匠心足浴协商退费未果,小明将两家店都告上了法庭。

02小明诉称

清水养生馆和匠心足浴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店铺,也没有妥善处理我的充值余额,导致我的利益受损。我要求解除我们之间的合同关系,清水养生馆和匠心足浴应该共同退还我9713元。

03清水养生馆辩称

我们不知道还要把转让的事情告知小明,而且我们已经和匠心足浴签了店铺转让合同,约定好由他们承接所有会员的后续服务,小明应该找匠心足浴维权。

匠心足浴未作答辩。

04法院认为

结合小明的支付记录以及清水养生馆陈述确认的内容,可以认定小明与清水养生馆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小明的会员卡内尚有9713元余额,其对清水养生馆享有相应债权。清水养生馆作为债务人,在未经小明同意的情况下,将债务转移给匠心足浴,该行为对小明不发生效力。因此,清水养生馆作为合同主体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不能履行,则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05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厦门思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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