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彩礼纠纷,传统习俗下的传统解决方案(之三) 案例分析   [2025-03-07]   

“两姓联姻,一堂缔约,良缘永结,匹配同称。看此日桃花灼灼,宜室宜家,卜他年瓜瓞绵绵,尔昌尔炽。谨以白头之约,书向鸿笺,好将红叶之盟,载明鸳谱。”民国时期,男方要向女方下婚书,以求“红叶之盟,载明鸳谱。”但是,大抵是时代变了,连“相亲”都需要“王干娘”作为媒婆了,更不要说“宜室宜家、尔昌尔炽、白头之约”了。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张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按当地习俗订婚。订婚时,张某通过媒人向李某支付彩礼现金20万元,并赠送金项链、金手镯等首饰(价值3万元)。双方约定于2022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并举行婚礼。

2022年1月,张某发现李某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双方多次争吵后感情破裂,最终决定解除婚约。张某要求李某返还全部彩礼及首饰,李某以“青春损失”“名誉受损”为由拒绝返还。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李某返还彩礼20万元及首饰。

庭审中,李某辩称:20万元彩礼中已有8万元用于筹备婚礼(如拍摄婚纱照、预订酒席等),剩余部分用于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开支,且首饰为赠与,不应返还。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性质与返还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未完成结婚登记,符合法定返还条件;返还范围的认定:同生活支出的扣除:李某主张部分彩礼用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体金额,法院结合当地消费水平酌情认定扣除3万元。 婚礼筹备费用的承担:婚纱照、酒席等支出系为结婚目的产生,双方均有过错,李某需返还该部分费用的50%(即4万元)。首饰的返还:金饰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婚约解除后应予返还。 裁判结果: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现金13万元(20万-3万-4万)及全部金饰。对李某提出的“青春损失费”主张,法院明确表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彩礼本质是附条件的赠与,应以婚姻登记为条件。双方应理性对待婚恋,避免高额彩礼加重家庭负担。法律坚决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倡导文明、简约的婚俗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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