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问我汽车商业险脱保怎么办,我拿出这个案例... ...
案例分析 [2024-12-24]
基本案情
2021年,张某于4S店购买车辆,并通过4S店向某保险公司连续两年投保商业险,2023年11月11日,车辆与案外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案外第三人遂将张某起诉至法院,张某申请法院以职权追加共同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为商业险脱保期间,商业险不予赔偿。法院经过审查,涉案车辆上一期商业保险为2023年11月10日截至,下一期开始为2023年11月12日开始,恰巧,2023年11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遂协商案外第三人与张某调解结案,对张某与保险公司和4S店的纠纷另案处理。
另案中,张某将4S店与保险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赔付款XX元和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4S店办理案涉车辆投保事项,应认定原告与被告4S店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4S店工作人员为原告张三办理投保业务时,双方商讨的保险方案与实际生成的投保时间不一致,导致原告基于信赖利益未能仔细核对投保期间,本案后果的发生被告4S店具有一定的责任;另外本案中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进行投保操作时对操作过程中多次出现的商业险投保期限均未提出异议,对本案后果的造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经综合分析判断,本院酌情判定被告4S店承担的赔偿款金额为30%的赔偿责任,原告张三自担承担70%的责任,保险公司无责任。
以案说法
关于人保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投保行为非与被告人保公司直接对接产生,而是被告人保公司通过接收福聘公司使用易保公司提供的软件填写的原告信息进而生成投保二维码,原告依据投保二维码扫码确认信息缴费后,双方形成的保险服务合同关系。经原告确认的投保单显示的商业险保险起始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12日,原告发生事故时并未在被告人保公司承保的保险期内,故在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人保公
司在原告商业险的承保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对原告要求被告人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进行投保操作时对操作过程中多次出现的商业险投保期限均未提出异议,对本案后果的造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本院酌定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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