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闪离,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案例分析 [2024-08-24]
基本案情
赵某与李某于1月份相识,3月份双方即讨论彩礼数额问题。在双方对彩礼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后,4月份李某通过微信向赵某支付彩礼11余万元后,双方于5月20日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本定于第二年举办结婚仪式,后双方发生矛盾,赵某主张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不和,故在登记结婚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提出反诉要求赵某全额返还彩礼。在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前提下,赵某是否需要返还彩礼呢?
法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李某已向赵某交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基于公序良俗向女方支付的大额现金及财物。适当合理的彩礼也能表达心意,促进男女双方感情,但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根据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在认识不久就开始谈到彩礼问题,最终双方谈到“万里挑一、八万八、金二万”。李某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支付了彩礼11余万元,该彩礼数额已经超出了本地的善良风俗,也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在双方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较短的情况下,双方离婚后,收取彩礼的一方应将彩礼部分予以退还。综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本地的善良风俗,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同时赵某应向李某返还彩礼8万元。赵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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