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遭拒,竟因险种投保错误 谁担责?
案例分析 [2024-08-13]
基本案情
程某系宣城市某装卸公司(简称“装卸公司”)雇员,该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为35名雇员在某保险合肥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同时,保险单附装卸公司雇员姓名清单(含程某),清单载明保险期间为2022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18日以及每人伤残限额、每人医疗费限额等,支付保险费20375元。
2022年8月30日,程某因意外受伤前往医院就诊,伤情经诊断为左侧肋骨多根多处骨折,断端错位,后经手术等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18026.7元。2023年3月3日,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程某伤情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因与保险公司就理赔事宜协商不一,无奈之下,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伤残保险金50000元、医疗保险金10000元、住院津贴保险金1500元等,共计61500元。
法院认为
关于双方签订的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属于无效合同,故对程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故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关于投保的意外伤害身故险,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院认为,结合程某提交的保险单及雇员清单和法庭查明的情况,法院有理由确信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当被保险人因意外受伤致残或死亡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受益人给付死亡或伤残保险金,即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是为其雇员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
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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