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出具欠条,个人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分析 [2024-08-01]
案情简介
徐某与A公司存在泵车租赁关系。2022年6月30日,A公司向徐某出具《欠条》:“甲方A公司欠乙方徐某泵费60764元,账目已核对完毕,欠款数目属实,经办人张某,欠款人A公司(上盖印章)。”后附A公司分类账簿,上载60764元泵费的构成。2023年2月13日,王某向徐某出具《欠条》:“王某(债务人)今与徐某(债权人)对账确认:截至2023年2月13日,尚欠泵费人民币103500元,该欠款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到期未还清,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前款到期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利息,并愿承担债权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欠款所支付的一切费用。欠款人:王某 2023年2月13日”。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称,该《欠条》系按照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指示书写。徐某认可2022年6月30日《欠条》中的60764元已包含在本次《欠条》中。2023年8月16日,原告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其泵车租赁费103500元及利息,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2022年6月30日,A公司向徐某出具《欠条》:“甲方A公司欠乙方徐某泵费60764元,账目已核对完毕,欠款数目属实,经办人张某,欠款人A公司(上盖印章)。”后附A公司分类账簿,上载60764元泵费的构成。2023年2月13日,王某向徐某出具《欠条》:“王某(债务人)今与徐某(债权人)对账确认:截至2023年2月13日,尚欠泵费人民币103500元,该欠款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到期未还清,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前款到期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利息,并愿承担债权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欠款所支付的一切费用。欠款人:王某 2023年2月13日”。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称,该《欠条》系按照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指示书写。徐某认可2022年6月30日《欠条》中的60764元已包含在本次《欠条》中。2023年8月16日,原告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其泵车租赁费103500元及利息,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来源:枣法之光、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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