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继承人生前财产转移性质的认定?
案例分析 [2024-07-16]
基本案情:李某甲向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系兄弟关系,均系案外人王某(于2019年12月份去世)之子。2019年11月份,被告李某乙分十余次从王某银行账户取款近20万元。原告认为上述款项系王某遗产,应平均分配,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乙因支取被继承人王某银行存款而补偿原告李某甲20万元,同时请求判令李某乙支付李某甲被继承人王某于2020年12月份发放的精神文明奖4910.63元。
李某乙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对于遗产的界定有明确的规定,从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看,取款时间是2019年11月13日,该时间母亲健在,是母亲生前的赠予,母亲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原告无权干涉。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系兄弟关系,被继承人王某(于2019年12月1日去世)系原、被告的母亲,除原、被告外再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另外,该判决书认定,李某乙对王某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判决按李某乙60%、李某甲40%的比例分割王某的遗产。该判决已生效。
2019年11月13日,被告李某乙分11次从王某的农商行账户取款197806.62元。当日取款后,账户余额为6.5元。结清后,李某乙申请销户。2020年12月18日,山东省某单位向王某发放2019年的文明奖9821.25元,该款项已发放至王某建设银行账户。李某乙共计支取王某遗产207634.37元(农商行197806.62元+账户余额为6.50元+建行9821.25元)。
法官审理: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在其生前被继承人转移或支取,系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行为,还是继承人私自转移财产,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审查财产转移的金额、时间、原因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继承人主张构成赠与的,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相关款项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甲应分得遗产83053.75元;二、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李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来源:山东高法、高青县人民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山岳盛律师事务所
您身边值得信赖的法律服务专家!
交通事故|婚姻家事|刑事辩护|民商诉讼
企业顾问|劳动纠纷|房产纠纷|非诉业务
菏泽律师事务所 菏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