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公司财务人员被骗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分析   [2024-07-09]   

基本案情

      原告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原煤购销合同》,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收取了原告300000元保证金。期间,被告按约支付了部分款项,仍欠原告货款7957795.12元未付,且未退还保证金。据工商登记显示,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是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后原告起诉两被告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给付货款,被告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返还投标保证金。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被告庄某作为原告公司会计人员,通过刚组建QQ群,接到向陌生私人号码转账的信息后,未及时核实付款对方,未向公司负责人员核实信息真伪,径行通知公司出纳人员向对方进行大额转款,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被告解某作为公司出纳人员,接到会计的付款通知后,未要求核实相关付款凭证即向陌生私人号码转出公司款项,被告庄某、解某均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某医疗公司在日常工作中,未能落实财务审核制度,对公司的财务及出纳人员疏于管理,未尽到主要的管理和风险防控义务,对其自身损失存在主要过错。综合原告损失情况及原被告过错,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庄某、解某分别应承担原告损失的15%。

法官说法

公司员工在履行工作职务过程中因被网络诈骗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公司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涉及劳动者履职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管理过错而产生的纠纷,并非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一般侵权案件,应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应先经过劳动仲裁。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不能将损失全部转嫁给劳动者,应当综合劳动者违反审慎义务的程度和用人单位管理、培训等制度的疏漏,均衡认定双方责任。

来源丨沂水法院

转自丨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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