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绝调岗,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么?
案例分析 [2024-06-05]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日,某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工作岗位为业务员。2022年5月9日,某公司开展基层岗位竞聘工作,实施细则公告显示竞聘岗位最终落选人员及未报名参加竞聘人员,需接受公司工作安排等。王某未参加岗位竞聘。2022年5月17日,某公司向王某送达调岗通知书,王某收到该通知书后表示拒绝调岗,某公司于当日收回该调岗通知书。2022年5月24日,某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王某送达《调岗通知书》,要求王某接到通知后做好原岗位工作交接,于5月28日前到某营销中心淄博营业所报到,逾期将视为旷工,按照劳动条款处理。王某收到上述材料后邮寄《拒绝调岗通知书》回复:拒绝公司单方面调岗。2022年5月26日,某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关于<关于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的复函》:经研究,同意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王某同志之间的劳动合同。2022年5月31日,某公司下发《关于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后王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27日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8413.77元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391.18元。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
首先,某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岗位是否合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可根据客观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岗位,但调岗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不得利用调岗行为变相达到辞退劳动者之目的,故用人单位对调岗的合理性负有证明的义务。同时,用人单位在制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其次,某公司以旷工违纪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成立。某公司作出调岗行为,王某明确表示拒绝,某公司可就岗位问题与王某再次协商解决,或提供其他合适岗位的选择方案,若协商不成,可根据双方意愿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某公司以王某未到新岗位报到为由按旷工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认定某公司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周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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