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后,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寻求救济,无必要提起上诉、再审
案例分析 [2024-05-29]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并无任何影响。原告提起上诉没有必要性,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当属正确。如原告认为其与被告间还存在其他尚未经过司法程序处理的纠纷,完全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寻求救济。现原告又提起再审申请,显然属于滥用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
审理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沪民申2621号
案 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24年04月11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卫某
纠纷一案,不服上某(X0XX)沪01民终198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未通知申请人具体开庭时间,未经传票传唤违法缺席审理。原审法院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且裁判依据都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是已经废止的其他法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一审系卫某诉请张某支付XX,XXX元、差旅费X,XXX元、律师取证费X,XXX元、银行取证手续费XXX元。一审法院认为卫某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生效裁判的判决内容,且相关争议不属于XX时未处理财产范畴,故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了卫某的起诉。一审裁定后,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张某没有上诉利益为由裁定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院认为,本案系由一审原告卫某提起,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对张某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并无任何影响。张某提起上诉没有必要性,原审法院驳回其上诉,当属正确。如张某认为其与卫某间还存在其他尚未经过司法程序处理的纠纷,完全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寻求救济。现张某又提起再审申请,显然属于滥用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关于张某在再审申请中指称的原审法院未采信其证据、违法缺席审判、错误引用废止的法律等意见,均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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