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离婚时,残疾赔偿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分析   [2024-04-01]   
01图片基本案情图片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2022年某天,被告在外出时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因原、被告婚后矛盾不断,原告于2023年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孩子,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经多次调解,原、被告对解除婚姻关系、孩子抚养达成一致意见,但对被告理赔的残疾赔偿金争执不下。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且发生交通事故时,原、被告夫妻关尚在维系中,该笔赔偿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被告张某认为,其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获取的十级伤残的赔偿金是肇事车辆对个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偿,应属于个人财产,原告不应分割。

02图片本案的争议焦点图片


被告张某在交通事故中获到的残疾赔偿金是原、被告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是被告张某的个人财产?

03图片法院审理图片

根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伤致残后劳动能力丧失导致收入减少的赔偿。本案中,尽管该残疾赔偿金是被告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但是该笔赔偿具有身份性和专属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为被告的个人财产,原告无权主张分割。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原告不再主张分割被告的残疾赔偿金,双方在财产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04图片法官说法图片

本案被告张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致残,其所获得赔偿款并非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的劳动所得,而是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为照顾解决受害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状况而作出赔偿或者补偿,是对受害方的抚慰和治疗的专门费用,其赔偿的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这与身体受到伤害一方的人身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因此,本案张某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金属于其个人财产,其妻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

05图片法条链接图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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