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账户余额、对外借款投资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   [2024-03-06]   

01基本案情

刘某某诉称,其经他人介绍与来某某认识,于2014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婚后刘某某主动将积攒的全部工资收入交给来某某保管,来某某瞒着刘某某向其二哥来涛出借10万元,并以其大哥来龙的名义投资“来来小吃店”,来某某大哥还拖欠刘某某工资款10.3万元未予支持,请求判令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60万元。来某某辩称,其同意离婚并认可夫妻共同财产22万元,刘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将工资全部交给来某某;“来来小吃店”的经营者为第三人,与来某某无关,本案无证据证明来某某投资该小吃店;因刘某某起诉离婚致来某某父亲中风死亡,来某某有义务支付医疗费,应当将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后再行分割。

02法院经审理查明:

刘某某与来某某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2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月5日生育婚生子刘佳琪。来某某于2021年6月1日将夫妻共同存款支取并销户。刘某某于2021年6月3日以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诉讼。刘某某与来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来某某当庭表示愿意离婚并自认夫妻共同财产合计22万元。来某某名下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来某某2016年2月3日存款5.4万元, 2016年2月28日取出;2016年2月28日存款1.5万元,2017年11月18日取出;2018年2月27日存款6万元, 2018年10月13日取出;2019年3月1日存款7.5万元,2019年9月10日存款3.5万元。

03裁判结果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皖1204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一、准许刘某某与来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刘佳琪由刘某某抚养,来某某每月支付刘佳琪抚养费700元,至刘佳琪年满18周岁时止;三、来某某享有对婚生子刘佳琪的探望权;四、来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刘某某11万元;五、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结果:一审对来某某自认的22万元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宣判后,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皖12民终607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某不服,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皖民申2083号民事裁定:驳回刘某某再审申请。

04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刘某某上诉称2016年2月3日存款5.4万元、2016年2月28日存款1.5万元、2018年2月27日存款6万元,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来某某辩称上述存款其取出后又滚动存入银行。二审认为,来某某名下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来某某2016年2月3日存款5.4万元, 2016年2月28日取出;2016年2月28日存款1.5万元,2017年11月18日取出;2018年2月27日存款6万元, 2018年10月13日取出;2019年3月1日存款7.5万元,2019年9月10日存款3.5万元。”刘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2018年2月27日存款6万元、2019年3月1日存款7.5万元、2019年9月10日存款3.5万元款项的来源,故刘某某该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05本案案例说明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时间节点上的银行存款及账户余额不等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收入,也不等于共同财产;2.银行存款或账户余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标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收入,扣除夫妻共同债务及合理生活成本的净余额。3.申请调查令的前提是一方因客观原因举证不能,调查令集中的范围应当与夫妻共同财产有关收入、收益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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