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疫情期间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企业口罩的行为认定 案例分析   [2022-06-06]   

审理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案  由: 招摇撞骗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3月11日

裁判要旨

疫情期间,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企业生产的口罩被政府征收的情况下骗取企业信任,要求为其提供口罩,行为应当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平湖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15日至19日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计某某为获取口罩等市场紧缺物资,变造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章及公文,冒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假借到企业调研之名进入口罩生产企业多凌洁净空气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企业另启生产线生产简易型口罩。后又冒充嘉兴市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省经信委在编人员等身份,联系嘉兴电视台记者到该企业采访报道,因记者核查身份发现其身份作伪而案发。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另查,截至2月19日,多凌洁净空气科技有限公司已组织简易型口罩试生产,生产口罩半成品5000余只,造成经济损失7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证明文件、情况说明、视听资料、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勘查资料、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计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20)浙048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计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计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以招摇撞骗罪对被告人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于2020年3月24日生效。

本案的现实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有人逆行在抗疫一线,有人却趁机动起歪脑筋。该案是疫情期间浙江省首例招摇撞骗案,也是疫情期间首例将骗取目标转向生产者的案件。对企业来说,计某某招摇撞骗的行为导致了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成本的损失,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社会来说,计某某的行为造成了防疫物资的浪费,侵占了稀缺的社会资源,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及公众对规范有效性的安全感。对国家机关而言,公众的信赖及社会秩序对于打赢疫情防控战至关重要,计某某的行为却使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被侵害,扰乱了社会秩序。本案从立案到宣判仅用了六天,聚焦重点严厉打击,快审快判,将因犯罪而被破坏的规范重新建筑,维持了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机关的信赖,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职能,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保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审判人员

一审法院独任审判员 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