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虚构借款事由、虚构借款人姓名、无力偿还是否构成诈骗? 案例分析   [2022-05-09]   

裁判要旨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虚构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先后多次骗取多人钱款,以虚构的姓名出具借条或欠条,且无还款能力,亦无还款行为,其诈骗的主观故意明显,应构成诈骗罪,故对其主张民间借贷不予支持。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人侯青林于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间,通过QQ、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先后加7名中年女性为好友,之后冒充军人与该7名中年女性谈恋爱,期间虚构承揽工程需用钱等各种理由共骗取该7名妇女人民币614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侯青林利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加王芸为好友,虚构自己叫王文强,是烟台武警支队现役军人等事实,与王芸谈恋爱。2017年8月,侯青林以战友父亲住院、购买染料急需用钱等理由骗取王芸人民币共5000元。

2.2015年7月,侯青林利用QQ“附近的人”功能加王芝艳为好友,虚构自己叫王浩系军人等事实,与王芝艳谈恋爱。2016年6月,侯青林以投资燕山石化工程需用钱为由骗取王芝艳人民币共10万元。

3.2015年7月,侯青林利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加宋洁为好友,虚构自己叫王浩,是烟台武警支队现役军人等事实,与宋洁谈恋爱。2015年10月,侯青林以承建芝罘区某智能小区工程需用钱为由骗取受害人宋洁人民币共108000元。

4.2016年1月,侯青林利用QQ“附近的人”功能加焦春玲为好友,虚构自己叫王文强,是烟台武警支队现役军人等事实,与焦春玲谈恋爱。2016年2月到8月间,侯青林以承担工程等理由多次骗取焦春玲人民币共68000元。

5.2016年春节后,侯青林利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加丛玉萍为好友,虚构自己叫王文强,是烟台武警支队现役军人等事实,与丛玉萍谈恋爱。2016年5月至7月,侯青林以承揽北京机场工程、自己受伤住院等理由共骗取受害人丛玉萍人民币共128400元。

6.2015年底到2016年初,侯青林通过朋友林杰与颜红相识,虚构自己叫王文强,是烟台武警支队现役军人等事实。2017年8月,侯青林再次与颜红取得联系,并谎称自己前段时间去利比亚维和刚回国,后二人谈恋爱。2017年9月,侯青林以谈一大项目需付定金为由骗取颜红人民币共5000元。

7.2017年9月,侯青林利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加姜秀好为好友,虚构自己叫王文强,是烟台武警支队现役军人,想与姜秀好登记结婚等事实,以承揽高速路工程需资金为由骗取姜秀好人民币共20万元。

被告人侯青林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焦春玲、丛玉萍、宋洁的金额有异议,辩称:已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还了焦春玲1000块钱、丛玉萍1600块钱、宋洁2000多块钱。对其他没有异议。后又辩称其给焦春玲、宋洁、丛玉萍打的借条或欠条部分不是诈骗。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向宋洁借款108000元,于2015年10月8日出具欠条,后还款2000元;向丛玉萍借款120000元,于2016年5月16日出具欠条,通过微信还款1600元;向焦春玲借款40000元,于2016年2月14日出具欠条,后还款1000元。以上应视为民间借贷,不应计算在诈骗金额内。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青林于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间,通过QQ、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先后加7名中年女性为好友,之后冒充军人与该7名中年女性谈恋爱,期间虚构承揽工程需用钱等各种理由共骗取该7名妇女人民币614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侯青林利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加宋洁为好友,虚构自己叫王浩,是烟台武警支队现役军人等事实,与宋洁谈恋爱。2015年10月,侯青林以承建芝罘区某智能小区工程需用钱为由骗取受害人宋洁人民币共108000元。

2. 2015年7月,侯青林利用QQ“附近的人”功能加王芝艳为好友,虚构自己叫王浩系军人等事实,与王芝艳谈恋爱。2016年6月,侯青林以投资燕山石化工程需用钱为由骗取王芝艳人民币共10万元。

3. 2016年1月,侯青林利用QQ“附近的人”功能加焦春玲为好友,虚构自己叫王文强,是烟台武警支队现役军人等事实,与焦春玲谈恋爱。2016年2月到8月间,侯青林以承担工程等理由多次骗取焦春玲人民币共68000元。

4. 2016年春节后,侯青林利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加丛玉萍为好友,虚构自己叫王文强,是烟台武警支队现役军人等事实,与丛玉萍谈恋爱。2016年5月至7月,侯青林以承揽北京机场工程、自己受伤住院等理由共骗取丛玉萍人民币共128400元。

5. 2017年7月,侯青林利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加王芸为好友,虚构自己叫王文强,是烟台武警支队现役军人等事实,与王芸谈恋爱。2017年8月,侯青林以战友父亲住院、购买染料急需用钱等理由骗取王芸人民币共5000元。

6. 2015年底到2016年初,侯青林通过朋友林杰与颜红相识,虚构自己叫王文强,是烟台武警支队现役军人等事实。2017年8月,侯青林再次与颜红取得联系,并谎称自己前段时间去利比亚维和刚回国,后二人谈恋爱。2017年9月,侯青林以谈一大项目需付定金为由骗取颜红人民币共5000元。

7.2017年9月,侯青林利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加姜秀好为好友,虚构自己叫王文强,是烟台武警支队现役军人等事实,谎称想与姜秀好登记结婚取得信任,以承揽高速路工程需资金为由骗取姜秀好人民币共20万元。

裁判结果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8)鲁069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侯青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侯青林退赔被害人宋洁108000元、王芝艳100000元、焦春玲68000元、丛玉萍128400元、王芸5000元、颜红5000元、姜秀好20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侯青林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鲁06刑终4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上诉人侯青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侯青林提出的其对原审判决认定的诈骗焦春玲的数额有异议,其已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多次返还给她1000元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焦春玲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条复印件、招商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记录等书证,证实上诉人侯青林诈骗焦春玲的数额为6.8万元,上诉人关于其返还被害人焦春玲1000元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即使上诉人返还焦春玲1000元,对其量刑也无实际影响。关于上诉人侯青林提出的对焦春玲、丛玉萍、宋洁的借款应视为民间借贷,不应计算在诈骗数额内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焦春玲、丛玉萍、宋洁的陈述及相关书证证实,上诉人侯青林以虚假的“王浩”、“王文强”名义与被害人谈恋爱,并以虚假的名字向被害人出具欠条。其因犯罪被刑满释放后,虽然其与被害人联系表示愿意还钱,但其并未实际还钱。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而非其辩解的是民间借贷。故上诉人侯青林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侯青林提出的其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已认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二审不再重复认定。故上诉人侯青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告人共骗取7名妇女人民币614400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系民间借贷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虚构事实先后多次骗取多人钱款,以虚构的姓名出具借条或欠条,经查实无还款能力,亦无还款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对该意见不予认可。综合考虑被告人累犯、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作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