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案例分析 [2022-05-07]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最高法民申3276号
案 由: 抚养费纠纷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26日
争议焦点: 抚养费纠纷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32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鸿,曾用名林杨鸿,男,200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凤英,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再审申请人杨鸿、杨凤英因起诉林英灶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终1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鸿、杨凤英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依法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2019)闽民终1771号、(2019)闽04民初484号民事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支持其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林英灶负担。事实和理由:杨鸿、杨凤英请求林英灶给付杨鸿抚养费4500万元(自2000年7月19日算至2018年7月19日);林英灶给付杨凤英共有财产的分割款3000万元。林英灶的财产来源于与杨凤英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养猪场的收入及补偿款。杨鸿、杨凤英对上述财产应享有部分份额。杨鸿、杨凤英提供的林英灶银行账号可以证明林英灶的财产数额。原审裁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只保障了未成年人最低的生活,剥夺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应当适用该规定第二条受理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捏造内容欺骗当事人,故意不立案并作出错误裁定,应当提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抚养费纠纷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杨鸿自2003年起就抚养费问题已多次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林英灶,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处理更为妥当,对杨鸿、杨凤英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杨鸿、杨凤英主张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存在伪造笔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篡改当事人诉求等情形,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主张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整体回避,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杨鸿、杨凤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鸿、杨凤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成慧
审判员 杨 春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昊
书记员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