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伤保险待遇和误工费能否兼得
案例分析 [2022-05-06]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于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并且,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因此,在职工工伤系因第三人侵权所致的情形下,职工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误工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109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玉福,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珠,青岛西海岸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麦嘉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129号办公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薛学芹,经理。
再审申请人韩玉福因与被申请人青岛麦嘉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嘉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7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玉福申请再审称,一、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麦嘉林公司在韩玉福2019年1月25日发生工伤事故后至2019年12月末未给韩玉福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病假工资,韩玉福有麦嘉林公司出具的工资支付证明为证。二、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交通事故人身侵权赔偿纠纷与本案工伤赔偿纠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审判决未载明韩玉福交通事故人身侵权已赔偿不应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病假工资适用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麦嘉林公司是否应向韩玉福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病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和误工费能否兼得,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于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韩玉福工伤系因第三人侵权所致,麦嘉林公司仍应承担韩玉福的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病假工资是否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原审法院未查明;此外,韩玉福向麦嘉林公司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离职原因与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是否对应成立,原审法院亦未查清、释明。原审法院在前述情况皆未查清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依据尚不充分。再审中,应查明案件相关事实,实质性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综上,韩玉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慧芹
审 判 员 李 霞
审 判 员 李金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俊峰
书 记 员 白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