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法律资讯 [2023-0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三种夫妻共同债务:
0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共同意思表示”是指双方对债务的产生达成合意。包括债务发生时,夫妻双方作为债务人共同在借据或欠条上签名;夫妻一方负债,另一方向债权人承诺共同还款或替代还款的承诺等情形。
02:第二种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购买日用品、正常的衣食住行,为了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医疗健康等产生的“日常性”费用。此种情形下,即使夫妻双方中非举债一方不知情、不追认,也不影响夫妻债务的认定。
03: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原则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法律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形,即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明确归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且未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与他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4、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情的,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