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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普法|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法律资讯   [2023-01-12]   
案情概要

某金公司系美团在山东省内的包片经销商,承包了美团在山东省内的配送服务,由美团将外卖配送信息发布在某金公司包片的平台上,由骑手自主接单,提供配送服务。

外卖骑手小曾系该公司其中一个服务点的骑手。小曾通过服务平台发布的外卖配送信息,自主选择接单,然后为客户提供外卖配送服务。费用结算方式为每完成一单,按每单的提成费用由美团直接支付给被告。

2020年2月25日,小曾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未再进行接单。

后小曾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外卖骑手小曾与某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判断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首先看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或者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相关协议;其次看外卖骑手提供劳动是否接受平台企业的指示和安排,以及是否受平台企业制定的。